(2015)甬余执民字第4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马利清与朱雅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利清,朱雅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271号申请执行人马利清。被执行人:朱雅萍。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雅萍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雅萍名下车牌号为浙B×××××沃尔沃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严联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叶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