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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严锦昌、严洁玉等与戴风林、毛美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187号申请执行人严锦昌。申请执行人严洁玉。申请执行人张节。申请执行人严鸣。申请执行人顾晓露。被执行人戴风林。被执行人毛美华,1947年6月3日。被执行人戴佳文。申请执行人严锦昌、严洁玉、张节、严鸣、顾晓露与被执行人戴风林、毛美华、戴佳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戴风林、毛美华、戴佳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戴斌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严锦昌、严洁玉、张节、严鸣、顾晓露借款本金496750元及从2014年9月1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2元,由被告戴风林、毛美华、戴佳文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无汽车、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戴风林名下的银行存款233004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233004元,另外冻结的定期存款25000元的利息用于支付应承担的诉讼费,申请执行人放弃被执行人已继承的其他遗产份额;未执行到位的余款待戴斌有新的遗产时再行主张。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已履行235095.15元,尚未执行到位266586.85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在被执行人部分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是当事人处分权利的体现,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港民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在之后再继承戴斌新的遗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善华审判员  马建华审判员  张俊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