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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民小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吕意龙与河南四季青农产品批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小字第207号原告吕意龙,男。委托代理人张爱琴,女。代理权限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被告河南四季青农产品批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帅,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于万亮。代理权限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吕意龙与被告河南四季青农产品批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意龙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意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原告吕意龙负担。审判员  李霞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艳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