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少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潘小曲诉胡家永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少民初字第118号原告潘小曲,女,200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潘哲红,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潘小曲父亲。被告胡家永,女,200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向光勇,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胡家永父亲。法定代理人高仕秀,女,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胡家永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小曲诉被告胡家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小曲的法定代理人潘哲红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小曲的法定代理人潘哲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小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潘小曲负担。审判员 宋世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丽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