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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童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821号原告:童某,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王某,女,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童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童某负担。审判员 黄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嫣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