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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田某、秦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1062号原告田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曾兵,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李峰,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牟绍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