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田某、秦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1062号原告田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曾兵,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李峰,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牟绍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