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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初字第02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玉良与贾亚琴、太原市杏花岭区欣荣天缘房屋经纪服务部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2243号原告张玉良,男,195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委托代理人郭玉瑞,贾琳娜,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亚琴,女,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欣荣天缘房屋经纪服务部,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金刚里西区17号3幢3单元1号。法定代表人郭聪芳,经理。被告王皓君,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良与被告贾亚琴、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欣荣天缘房屋经纪服务部、被告王皓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玉良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玉良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3元,由原告张玉良负担。审判员 吉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江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