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2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陈希与上海澳园煦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奕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希,上海澳园煦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638号申请执行人陈希,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被执行人上海澳园煦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刘奕,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奕,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标的:人民币745,447.16元申请执行人陈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3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45,447.16元及利息。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一致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对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调查。本院在一审中对被执行人名下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进行查封。除上述财产外,未查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房产以实现其债权利益。故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采取强制处置措施。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房产,本院依法对该处房产进行强制评估、拍卖,因房产处置周期较长,无法在本案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长执字第26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锋审判员 缪巍审判员 张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