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4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杭州世通管道有限公司与吴光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世通管道有限公司,吴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2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046号申请执行人:杭州世通管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杰伟。委托代理人:王益军。委托代理人:蓝建峰。被执行人:吴光明。申请执行人杭州世通管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259260.8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欠款1259260.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40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