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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5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小勤、贺吊娥、王维军、李佳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小勤,贺吊娥,王维军,李佳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5640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彦军,男,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王小勤,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锦界镇。被告贺吊娥,女,197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锦界镇。被告王维军,男,1983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锦界镇。被告李佳宏,男,1982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锦界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小勤、贺吊娥、王维军、李佳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小勤、贺吊娥、王维军、李佳宏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小勤、贺吊娥、王维军、李佳宏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小勤、贺吊娥、王维军、李佳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30元,由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