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立行终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积祥诉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沈阳市铁西区工业局、沈阳低压开关厂、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中立行终字第89号上诉人:王积祥,男,汉族。上诉人王积祥因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皇立行初字第42号行政不予受理裁定,请求撤销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一审起诉被告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沈阳市铁西区工业局,诉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侵犯王积详的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的规定,一审法院就上诉人起诉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规定问题,向上诉人进行了释明并下达了《补正告知书》,上诉人拒绝补正。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三款之规定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喆审 判 员 卫 俐代理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明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