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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民初字第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惠某某诉胡某某、焦某某、胡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民初字第093号原告惠某某,男,汉族,33岁。委托代理人赵贵海,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汉族,37岁。被告焦某某,女,汉族,38岁。委托代理人王大柱,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汉族,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焦某某、胡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苟万国审 判 员  张雪梅人民陪审员  张金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邱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