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异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郑开强与郑忠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开强,郑忠祖,郑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异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郑开强,男,汉族,1972年11月2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郑忠祖,男,汉族,1975年1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第三人郑玉英,女,汉族,1977年2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申请执行人郑开强与被执行人郑忠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25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以本案债务系郑玉英与被执行人郑忠祖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郑玉英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忠祖与第三人郑玉英于1998年8月24日登记结婚。本案债务产生于2014年,系在被执行人郑忠祖与第三人郑玉英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故申请执行人郑开强向法院申请追加郑玉英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郑玉英为本案被执行人。郑玉英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郑开强清偿债务9221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艺杰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洪福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