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莹与联合石油技术(辽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莹,联合石油技(辽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609号申请执行人马莹,联合石油技术(辽宁)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联合石油技(辽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晶,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马莹与联合石油技术(辽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兴执字第006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凤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隋相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