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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王云龙与谭卫华财产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龙,谭卫华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497号原告王云龙,男,200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理人王贤明,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委托代理人周佳满,男,湘潭市岳塘区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卫华,女,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原告王云龙与被告谭卫华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王云龙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尹华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冯钊担任记录。原告王云龙的法定代理人王贤明及委托代理人周佳满、被告谭卫华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案情复杂,后组成由审判员王喜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尹华东、人民陪审员潘红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冯钊担任记录。原告王云龙的法定代理人王贤明及委托代理人周佳满、被告谭卫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云龙诉称:原告之父王贤明及母亲谭卫华于2007年6月7日自愿离婚并约定:原告由王贤明抚养,被告谭卫华不承担抚养费,被告未尽过抚养。2014年,被告所在地进行征拆,按政策,原告应享有至少30万元的征拆款,可被告却擅自领取了该款。事后,原告及监护人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应当拆迁款,被告拒绝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征拆款3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王云龙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资料,拟证明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2、王贤明与被告离婚协议书,拟证明双方离婚及小孩抚养的事实;3、湘潭市雨湖区和平街道杉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拟证明被告谭卫华居住在该社区的事实;4、原告代理人对原告的谈话笔录,拟证明30万元征拆款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无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4不属实,不予认可。被告谭卫华辩称,被告不承担抚养费是被告与原告之父王贤明进行的约定。王贤明提出的30万元征拆款不是事实,被征拆的房屋是被告离婚后自行修建的。被告自愿给付一笔费用给小孩,但该费用的给付必须等小孩成年。被告谭卫华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因被告无异议,故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4系原告本人陈述且被告不予认可,故不予认定。本院依原告申请向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征地拆迁指挥部调取了原、被告的征拆资料,原、被告均对该证据无异议。依照采信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依法查明如下事实:被告谭卫华系原告母亲,原告之父王贤明与被告于2007年6月7日自愿离婚并约定:原告由王贤明抚养,被告谭卫华不承担抚养费。王贤明与被告离婚后,原告的户籍在被告户头下。2014年,被告户籍所在地被征拆并发放了房屋征拆补偿款至被告谭卫华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分为实物补偿款和人口安置款。原、被告均被列为安置对象,按政策,原告应享有83600元征拆款(包括住房补助款81000元,搬家费200元,住房过渡安置费2400元﹤200元*12个月﹥)。另查明,征拆所涉及的房屋系被告谭卫华修建。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按安置人口发放给原告王云龙的83600元征拆安置款应为原告王云龙合法的个人财产,应受法律保护且不受任何人侵犯。被告谭卫华领取该征拆安置款后应支付给原告王云龙。原告王云龙作为未成年人,其享有的财产应由其监护人管理,王贤明与谭卫华均为原告王云龙的监护人,均有权管理原告的财产,综合考虑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原告王云龙的征拆安置款宜由王贤明保管41800元,被告谭卫华保管41800元。原告王云龙无充分证据证实其享有300000元征拆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300000元征拆款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卫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云龙支付征拆安置补偿款83600元,该款由王贤明保管41800元,被告谭卫华保管41800元,保管期限至原告王云龙年满18周岁时止;二、驳回原告王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90元,由原告王云龙负担945元,被告谭卫华负担9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喜申代理审判员  尹华东人民陪审员  潘红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冯 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初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七十五条.....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害民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