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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39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周兴凡与喻伟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兴凡,喻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3943-1号原告:周兴凡,女,195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姚文彬,重庆市长寿区葛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喻伟,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兴凡与被告喻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兴凡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兴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兴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兴凡负担(原告已缴纳)。审判员 邹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文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