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姜广生与许世达、倪曙玲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310号原告姜广生,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倪曙玲,女,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许世达,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广生诉被告许世达、倪曙玲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传唤,原告姜广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姜广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采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