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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姜广生与许世达、倪曙玲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310号原告姜广生,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倪曙玲,女,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许世达,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广生诉被告许世达、倪曙玲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传唤,原告姜广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姜广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采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