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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02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郭延展与江苏大方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延展,江苏大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02040号原告郭延展,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吴治中,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大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红叶北路东侧人民西路南侧古汉国画院公寓209室。法定代表人孔庆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宝,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延展与被告江苏大方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延展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延展撤回对被告江苏大方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延展负担(已付)。审 判 长  张新娟人民陪审员  侯宜信人民陪审员  顾存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