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恢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柳清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清芳,兰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恢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柳清芳,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兰秀敏,个体。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保字第34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11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柳清芳所有的位于临河区解放办城北地质院巷2栋3号(产权证号:巴房字第号)房屋一套。现因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柳清芳所有的位于临河区解放办城北地质院巷2栋3号(产权证号:巴房字第号)房屋一套予以解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