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涉外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海瑞特智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希科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瑞特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希科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涉外初字第225号原告:海瑞特智集团有限公司。代表人:费德里科•埃卡德•瓦奎兹,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深圳市希科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海瑞特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希科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标的金额不足人民币50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四他字第26号复函,应属于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本院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朱 萍审 判 员 梁 乐 乐代理审判员 周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詹伟文(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