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民初字第03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陕西美林拍卖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3184号原告:朱某某。被告:陕西美林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一路253号省银行学校实训楼2楼。法定代表人:岳洋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陕西美林拍卖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天鲁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顿纪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焕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