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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2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林秀丽与罗明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明棚,林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2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明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秀丽。委托代理人:董其博。上诉人罗明棚为与被上诉人林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潘林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罗奇豪、郑建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涉外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林秀丽的委托代理人董其博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罗明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在二审中,依法传唤上诉人罗明棚到庭参加诉讼,而上诉人罗明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法律规定本案以上诉人罗明棚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明棚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6552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罗明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罗奇豪审 判 员 郑建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方如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