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舞法执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红诉舞钢市华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苏方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舞法执字第710号申请人刘红被执行人舞钢市华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苏方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舞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3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河南省舞钢市物资再生资源总公司名下舞钢市华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朱兰建设路X庄仓库土地一宗。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水清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海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