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钜东与吴世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钜东,吴世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387号申请执行人王钜东,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吴世臣,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王钜东与被执行人吴世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4)外民三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吴世臣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吴世臣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范围,依法进行了执行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138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徐学锋审判员 张弘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关博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