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3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成明与郑态、宋祥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明,郑态,宋祥珍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3433号原告刘成明,男,生于1954年9月18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郑态,男,53岁,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宋祥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明诉被告郑态、宋祥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成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成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3元,减半收取1306.5元,由原告刘成明负担。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玉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