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埇执字第03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梁永彪与宿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永彪,宿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3401号申请执行人:梁永彪,男,汉族。被执行人:宿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建本院在执行本院(2015)宿埇民一处字第0772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2015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宿州市卓耕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宿州市卓耕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东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倩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