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彝民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富银与成都隆盛鑫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彝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张富银,男,生于1956年12月9日。委托代理人刘绍前,云南意衡(彝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友贵,云南意衡(彝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成都隆盛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二环路南四段66号1-2幢3层A1号。法定代表人哈何鑫,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富银诉被告成都隆盛鑫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富银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富银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富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富银负担。审 判 长 肖品莲代理审判员 陶冬梅代理审判员 何钰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本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