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6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勇与杨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杨先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6253号原告刘勇,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杨先平,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诉被告杨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勇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原告刘勇负担。审判员 田世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亚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