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7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冯荣与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荣,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719-2号申请执行人冯荣,男,汉族,咸阳市人。被执行人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荣与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仲裁字(2014)第7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为申请执行人办理房产证,并承担仲裁费、执行费。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咸仲裁字(2014)第7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咸仲裁字(2014)第7号裁决书,(2015)秦执字第00719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军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