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马执字第0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孙学民申请执行许忠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学民,许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马执字第00113-1号申请执行人孙学民,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许忠平,男,1970年11月11日生,住焦作市马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马民一初字第0002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其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忠平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立审判员 崔劲勋审判员 肖凌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