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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行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武汉江诚医院有限公司、湖北际元置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武昌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行政征收、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行初字第00098号原告武汉江诚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四美塘5号。法定代表人胡北平,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何进杰、张佳倩,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北际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345号。法定代表人谢建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进杰、张佳倩,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荆南街**号。法定代表人肖哲,该办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军,该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胡胜泉,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汉江诚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诚医院)、湖北际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元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不履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同月11日向被告区征收办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江诚医院、际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进杰、张佳倩、际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建敏,被告区征收办委托代理人张军、胡胜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城医院、际元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江诚医院有限公司、湖北际元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汉江诚医院有限公司、湖北际元置业有限公司减半承担25元。审 判 长  杨冠华代理审判员  冯 蕾人民陪审员  谢 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维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