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8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定坤与苏定奎、辛灿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定坤,苏定奎,辛灿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8143号原告李定坤,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张国斌,惠安县惠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苏定奎,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辛灿峰,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定坤与被告苏定奎、辛灿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李定坤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定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定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泽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细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