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鹰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静与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鹰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王静。被执行人王军。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3)鹰民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要求强制被执行人将被执行人王军名下的位于承德市西大街荣信大厦1单元1406号房产一套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王静名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鹰民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明审 判 员 刘永祥代理审判员 庄田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卜新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