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林沧海与李祖雄、上海创好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825号申请执行人林沧海,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李祖雄,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住该市。被执行人上海创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林胜峰,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沧海与被执行人李祖雄、上海创好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被执行人李祖雄、上海创好商贸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林沧海借款人民币1968666元、借款利息472702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0元。执行中,已执行款项8764.3元并由申请人领回。后暂查没有被执行人李祖雄、上海创好商贸有限公司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林沧海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陈汉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