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4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4804号原告:吴某,男,汉族,1970年6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孙某,女,汉族,1972年5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原告吴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被告孙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亲戚介绍相识,双方自愿于××××年××月××日领证登记结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婚生子,取名吴某。双方系亲戚介绍相识,没有充分了解,加上被告性格要强,处处事事都由被告当家,无论家庭任何事都由被告说了算。为此,被告还经常在家无事生非,家庭关系紧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缓和气氛,原告多次找被告谈心,但被告坚持我行我素,日子过得很不舒心。双方分居超过两年,双方协商离婚不成,实属死亡婚姻,也无和好可能。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坚决要求离婚;2、婚生一子吴某正参加部队服役(2014年9月12日入伍)无抚养纠纷;3、家庭财产:现住房一套,要么双方放弃赠予儿子所有,要么双方平均分割。另有轿车一辆价值3万元,原告存折内现金3万元,由双方均分配,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被告孙某辩称:我方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未达到破裂的地步。为了家庭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不属实,双方结婚20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不存在限制原告正常消费,原告平时消费较高。原告婚姻期间有不忠诚行为,希望原告能正视现实,认清问题,共同搞好家庭。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和被告孙某在1991年经人介绍相互认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吴某。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隔阂,致夫妻间产生矛盾。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记录在卷加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因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如能正确对待,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增进理解,相互信任,做到互敬互让、相互谅解和尊重,共同搞好家庭,夫妻关系是完全可以和好的。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和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薇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