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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刑执字第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曾广智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滁刑执字第0309号罪犯曾广智,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现在安徽省滁州市清流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琅刑初字第00060号刑事判决,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罪犯曾广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6月8日至2017年6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滁州市清流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曾广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且回归社会不致再危害社会,并提供了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等证据材料。出庭检察人员对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曾广智假释及向法庭提交的相关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广智自2013年8月20日被交付执行以来,服从管教,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从未违规。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保质保量完成分配的劳动任务,积极肯干,尽职尽责。“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良,在计分考核中,共获得二次表扬的奖励。罪犯曾广智居住地村民委员会认为对该犯假释无不良影响,其居住地司法局同意对该犯实施社区矫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广智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广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维安代理审判员  隋鸿达人民陪审员  宫如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