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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2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春武金融借款合同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春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119号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毛长山。委托代理人宫润平。被执行人王春武。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春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29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29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