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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1224号原告:黄某甲,女,汉族,2007年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法定代理人:沈某。被告:黄某乙,男,汉族,1978年9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沈某、被告黄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被告系原告父亲,被告与原告母亲离婚后,原告一直由母亲抚养,随母亲生活,被告每月给付400元抚养费。随着物价上涨和原告就学,每月400元的抚养费已不能满足,现起诉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每月给付抚育费600元;补齐2015年6月原告抚养费;若原告学习、生活、就医费用一次性超过1000元,被告需与原告母亲平均分摊。被告黄某乙辩称,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没有理由,原告说生活水平提高,以往的抚养费已经不满足于生活水平,被告认为抚养费已够了。原告说上学的费用增加了,所以要求增加,我与原告母亲是2009年离婚,抚养费是300元每月,之后原告以上幼儿园要求增加抚养费,我也同意,将抚养费增加到400元每月,现在以上学校要增加抚养费,没有依据。我本人实际可支配收入是2638元,房贷900元,抚养费400元,我母亲抚养费300元,家里水电费200元,网络时代,光这些费用也要增加几百元,根本无法支付。我现在的收入,只能够家庭一般开支。而且仅仅只是3年,原告就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太过无理了。原告诉状上陈述,现在其母无力承担抚养费,但原告母亲离婚陈述,原告还有其外公外婆抚养,故我认为原告现在不需要增加抚养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信息。3、2009年和民一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证明原告父母协议离婚,小孩由原告母亲抚养。4、中国农业银行对帐单。证明被告没有支付2015年6月份抚养费。被告黄某乙质证意见为,证据1、2、3没有异议;证据4中我五月份存的800元是支付4、5月份的抚养费,6月份没有对帐单,之后就是7月份的帐单。被告黄某乙未向法庭举证。经庭审举证、质证,对双方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3,经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可证明原告母亲与被告于2009年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随母亲生活,被告在调解离婚时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后协议变更为每月400元。原告所举证据4,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可证明被告6月份的400元抚养费未支付。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与被告原系夫妻,2009年经本院判决准予离婚,原告随母亲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后双方协议变更为每月400元。近年来,黄某甲上学,沈某认为经济压力大,要求黄某乙增加抚养费,黄某乙未同意,沈某便以黄某甲名义起诉,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庭审后,原告提交了对账单,对账单上6月份无被告汇款记录。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被告应给付其未支付的2015年6月抚养费。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增加抚养费,根据被告的收入(扣除住房公积金和各项保险后收入为2638元),结合本地的生活水平,本院酌定变更抚养费为每月500元。原告要求明确其学习、生活、就医费用一次性超过1000元的,被告需与原告母亲平均分摊,该诉请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某乙支付原告黄某甲2015年6月抚养费400元;二、被告黄某乙自2015年10月起每月支付原告黄某甲抚养费500元至黄某甲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黄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 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来世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