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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158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5年1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5)1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抢夺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温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陈某搭乘同案人“阿某”(另案处理)驾驶的一辆无牌男装摩托车,尾随搭乘电动三轮车的被害人潘顺娣去到花都区狮岭镇雄狮西路通往军田桥底的路段处,由陈某负责动手,将潘某甲手中的手提包抢走(内有人民币2130元现金、中国移动M811手机1部及银行卡等物品),并致潘某甲倒地受伤。随即,被告人陈某及同案人“阿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潘某甲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72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抢夺罪。结合被告人陈某飞车抢夺财物的数额及当庭认罪等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潘某甲的陈述、提供的手机发票、银行交易明细、对被告人陈某的辨认笔录及对案发地点、被告人作案时所穿衣物、视频监控截图的照片指认;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的通话记录、情况说明;证人潘某乙的证言及对案发地点的照片指认;证人张某的证言;视频监控录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穗花价鉴(赃)(2015)4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花公(司)鉴字(2015)359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对作案地点、作案时所穿衣服、租住的出租屋的照片指认;被告人陈某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当对被告人陈某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实施抢夺,数额2850元,并致被害人轻微伤,应相应惩处。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丽静人民陪审员  谢满辉人民陪审员  邝振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陶志敏邓斯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