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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19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1995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李晓玲,冀东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案由:离婚纠纷双方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张某乙,××××年××月××日生一女孩张辰阳,现均随原告生活。原告因双方感情不和起诉离婚,2015年3月12日,沧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沧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离婚。2015年10月19日原告再次诉至贵院,要求与原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婚生子张某乙随原告张某甲生活,婚生女张辰阳随被告王某生活,抚养费各自承担;三、夫妻共同财产东风牌面包车冀J×××××归被告王某所有(已履行完毕);四、原、被告在不影响双方正常生产生活情况下,提前三日予以联系,原告张某甲每年探望婚生女张辰阳四次,被告王某每年探望婚生子张某乙四次;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以上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以上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审 判 长  张 逾代理审判员  闫子玉人民陪审员  巩吉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洪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