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黄民初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李正沂与射阳县黄海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沂,射阳县黄海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射黄民初字第00454号原告李正沂。委托代理人钱爱国、唐春林。被告射阳县黄海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竹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德孝,员工。原告李正沂诉被告射阳县黄海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海明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贾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正沂及其委托代理人钱爱国、被告黄海明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德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正沂诉称:黄海明珠公司在射阳县黄沙港镇开发建设了文化名苑小区,原告承包了该工程的木工活,总工程款为33万元。至2014年6月28日,黄海明珠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8万元,尚欠15万元未支付。2015年2月13日,黄海明珠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5年6月30日前结清,不能偿还的,自2015年2月13日起按月息2%承担利息。到期后,黄海明珠公司未能兑现承诺。现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决黄海明珠公司支付工程款15万元,并从2015年2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支付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黄海明珠公司承担。被告黄海明珠公司辩称:差欠李正沂15万元属实,利息在承诺书中也有约定,我公司同意按照承诺书兑现。但是,文化名苑小区在签订承诺书时已处于停建状态,15万元工程款要求延期支付。经审理查明:黄海明珠公司开发建设了位于射阳县黄沙港镇的文化名苑小区商品房,李正沂承包了该商品房开发项目的木工工程,约定工程款为33万元。截止至2014年6月28日,黄海明珠公司已支付李正沂木工工程款合计18万元,剩余15万元未结清。黄海明珠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李正沂出具承诺书,载明“文化名苑小区木工李正沂总工程款33万元,徐建军手已付13万元,2014年6月28日付5万元,尚欠15万元,因暂时无法偿还上述欠款,现文化名苑小区1号楼由西向东1-13轴两个套间作为抵押,在2015年6月30日前结清上述欠款,至时不能偿还,承担2%月息的利息,从2015年2月13日起,前提条件是:将拖走的钢材待年后文化名苑开工时电话通知次日内把钢材足额拖至文化名苑工地,否则上述承诺无效。2015年6月30日前不能还款,李正沂有权处理上述房产。特次承诺”。到期后,黄海明珠公司至今未支付剩余15万工程款,现李正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承诺书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黄海明珠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出具给李正沂的承诺书,认可其结欠李正沂木工工程款15万元,并承诺了付款期限,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确认合法有效。黄海明珠公司在承诺书中承诺到期不付款,自愿承担自2015年2月13日起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且在庭审中认可按承诺书内容履行付款义务,故对李正沂主张黄海明珠公司支付工程款15万元及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射阳县黄海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正沂支付工程款1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射阳县黄海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法院(该院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郭 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倩芸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