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梅妹与颜建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梅妹,颜建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984号申请执行人林梅妹。被执行人颜建材。申请执行人林梅妹与被执行人颜建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556号民事判决书、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泉民终字第99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颜建材所有的闽C×××××号皇冠牌小轿车已在诉讼阶段被本院依法查封,但该车下落不明。暂时查无银行存款、房地产、工商、股权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3556号民事判决书、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民终字第999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刚义审 判 员 涂书贤代理审判员 魏凌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雷鹏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