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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一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方木根与蒋其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木根,蒋其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一初字第00421号原告:方木根,男。委托代理人:章江北,旌德县旌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其桂,男。委托代理人:朱云海,旌德县旌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木根诉被告蒋其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木根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方木根申请撤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木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方木根负担。审  判  员  李加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代)  吴宏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