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执字第06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肖翠芳、秦浩等与杨国贵、王伯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655-1号申请执行人肖翠芳。申请执行人秦浩。申请执行人秦永艮。申请执行人费亚芳。被执行人杨国贵。被执行人王伯林。申请执行人肖翠芳、秦浩、秦永艮、费亚芳与被执行人杨国贵、王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国贵、王伯林下落不明,住房另案查封待处理变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翔龙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登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