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3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吉良诉高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良,高申,赵艳艳,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3250号原告王吉良,石家庄市藁城区人。被告高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被告赵艳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吉良诉被告高申、赵艳艳、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吉良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吉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吉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雪莹承担。审判员 王安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金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