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荥执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苏国平与苏延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国平,苏延岭,刘飞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荥执字第849号申请执行人苏国平,男,1965年1月5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广武镇苏寨村苏寨***号。被执行人苏延岭,男,1973年8月6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广武镇*楼村*楼***号。被执行人刘飞霞,女,1976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苏延岭。系苏延岭之妻。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荥民二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苏延岭、刘飞霞的银行存款扣划至荥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审判员 马 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