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永胜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神农金康(湖南)原生态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胜,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神农金康(湖南)原生态茶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1345号原告:王永胜。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桓,浙江天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香。被告:神农金康(湖南)原生态茶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礼明。原告王永胜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神农金康(湖南)原生态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永胜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胜承担。审 判 员 郭丁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