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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永胜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神农金康(湖南)原生态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胜,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神农金康(湖南)原生态茶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1345号原告:王永胜。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桓,浙江天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香。被告:神农金康(湖南)原生态茶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礼明。原告王永胜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神农金康(湖南)原生态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永胜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胜承担。审 判 员 郭丁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