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刑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董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浑南刑初字第00370号公诉机关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男,出生于辽宁省西丰县,满族,中专文化,捕前住沈阳市浑南新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西丰县房木镇)。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7日被辽宁省辽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浑南区看守所。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沈陵检公诉刑诉(2015)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天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董某在沈阳市沈河区xx街xx社区xx号楼xx单元xx室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宛某、李某、刘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3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董某在沈阳市浑南新区xx街xx号xx室其家中,容留宛某、李某、刘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3、2013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董某在沈阳市浑南新区xx街xx号xx室其家中,容留刘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4、2013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董某在沈阳市浑南新区xx街xx号xx室其家中,容留刘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5、2013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董某在沈阳市浑南新区xx街xx号xx室其家中,容留刘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董某于2015年5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董某于2015年5月7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董某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唐文婷审 判 员 梁志昕人民陪审员 宋凤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