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二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四平市咏琪汽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青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咏琪汽贸有限公司,王青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361号原告四平市咏琪汽贸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法定代表人王丽华,经理。被告王青河,男,1974年8月3日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咏琪汽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青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下落不明于2015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青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平市咏琪汽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青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审 判 长 : 张 伟审 判 员 : 李 平代理审判员 :姜小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雪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