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茂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茂民初字第247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77年7月12日,羌族,农民。住茂县凤仪镇。被告龙某某,女,生于1980年1月17日,羌族,农民。户籍地:茂县富顺乡,现住凤仪镇南庄村。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要求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董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