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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茂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茂民初字第247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77年7月12日,羌族,农民。住茂县凤仪镇。被告龙某某,女,生于1980年1月17日,羌族,农民。户籍地:茂县富顺乡,现住凤仪镇南庄村。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要求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董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笑 来自